“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但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目前还存在着种种误区: 以了解学生为名私自扣押学生信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通信自由,任何人不得擅自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因此,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学校教师无权拆阅学生信件,否则就侵犯学生的通信自由权、隐私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寻找丢失物品为由,搜查学生书包等物品。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非由司法机关并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对公民人身进行搜查。学生虽是未成年人,但其人身权同样受保护。 为起震慑作用,锁学生于办公室等场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侯守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