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淮北市一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当地传为美谈。 2008年4月25日,中学生刘涛上完晚自习回家,路过姜海洋开的小吃店,欲进去吃饭。刘涛未注意店门口装有玻璃,一头撞在玻璃上,玻璃当即被撞碎,刘涛面部受伤。经鉴定,这次撞击造成刘涛10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姜海洋作为饭店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姜海洋未在玻璃上设置明显的提示标志,不符合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姜海洋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涛已是中学生,有一定的防范能力,他到饭店吃饭没注意到玻璃而受了伤,亦应负一定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经营者姜海洋被判赔偿伤者刘涛医疗费、赔偿金等2500元。 赵书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