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初中生被商场保安人员怀疑偷了商品,被罚款100元。近日,安徽淮北市一法院开庭审理了由此引起的名誉损害案。 去年12月16日下午3时,13岁的初中学生李梅生(化名)与同学张某在被告商场玩耍时被保安人员怀疑偷了东西,两个小孩被带进保卫科询问并作了笔录。原告李梅生承认自己以前偷过两次小袋食品,并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之后,保安人员让李梅生叫来母亲对其罚款100元。事后,李梅生的母亲几次要求商场退回罚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立案审理认为,被告在未当场抓住原告偷窃,又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有偷窃行为的前提下,将原告带进保卫科进行询问,仅凭13岁未成年人的自述而认定其偷窃,并对其进行罚款,其行为是错误的,被告的行为丑化了原告的人格,损害了原告的名誉。 近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商场退回对李梅生的罚款1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元。 赵书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