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建议草案)增加了20余处新内容,特别是在《总则》中增加了平等原则和尊重原则,提出小孩与大人、不同小孩之间,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下面让我们挑几条与我们关系最密切的条文,自己先“审议”一下。
小孩的话也得听!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理与未成年人利益有关的事务中,应当以未成年人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未成年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及智力成熟程度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停课、劝退不能行!
学校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学籍。
学校对于学生的任何处分都要公平、公开、公正,做出处理决定前要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意见。
网上不许公布小孩个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在互联网上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流浪的大人小孩分开管!
市政府设立未成年人紧急救助机构,为受虐待或者其他家庭原因,处于没人管的孩子,提供临时救助。
对于流浪的孩子,除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救助外,还应与流浪的大人分开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短期教育,进行不良行为矫治。
谁让小孩擦车就罚谁!
对组织、带领、操纵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从事乞讨、卖花、擦车等行为的人,公安部门、城管部门对其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校园从此清静啦!
学校、幼儿园周围的任何人,不得以噪声、烟尘、废气、污水、垃圾等污染校园环境。
不得在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门口摆摊设点,或从事妨碍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正常的教学秩序及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
不许卖给小孩烟酒!
任何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及含酒精饮料,对于难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摆放“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的警示牌。警示牌的发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者,将被处以200元至15000元罚款。
要保护受性侵害的儿童!
儿童为被害人的性侵害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想尽一切办法,保护儿童的隐私和名誉。
小娟 文
(小娟 《中国少年报·都市版》200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