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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 维护少女权益
2005-05-27 13:46:50 《中国中学生报》 网友评论

女孩邹丽媛今年15岁,正上中学。在她3岁那年,父母协议离婚,她随父亲一起生活。不久,父亲再婚,母亲则定居香港,邹丽媛与祖母生活。

近年来,邹丽媛父亲所在单位经济效益不佳,他上要赡养老母,下要抚育女儿,生活日渐艰辛,甚至无力供女儿读书。为了能让女儿有良好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条件,邹丽媛的母亲刘某想变更抚养关系。2005年1月,她向邹丽媛户口所在地法院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当地法院受理了此案,他们征求邹丽媛的意见,小邹同意由母亲抚养,于是,法官召集邹丽媛父母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准予变更抚养关系,女孩由其母亲刘某抚养,从而维护了邹丽媛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另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法院可以变更抚养关系。本案中,女孩邹丽媛年满15周岁,愿意随母亲生活,她的父亲又不能尽抚养义务,所以,为了邹丽媛能更好地成长,法院作出了准予变更抚养关系的决定。

许舫逊

(许舫逊 《中国中学生报》 第11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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