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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绳索”挡在路中央过路学生遭了殃
2008-11-07 11:22:49 《中国中学生报》 网友评论

  在晚上放学回家路上,一名初中学生被一根下垂在路上的电线挡住去路,他误认为是绳索,上前用手打算拨开,却不幸触电受伤致残。9月12日,江苏沭阳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处被告某电力公司赔偿原告严畅各项损失106124.5元。

  严畅是当地某中学初一学生,去年4月30日晚19时许,他放学回家,走到半路时,发现前面有一根下垂的“绳子”,正好挡住去路。因为当日下雨且天色较晚,视线不好,严畅没看清是什么绳子,就打算随手将它拉开。他哪想得到这是一根裸露的电线,当他用手去拉这条“绳子”时,当场被电流击中晕倒。

  幸亏不久有人过路,严畅被及时发现。过往群众赶忙与电力部门联系紧急断电,同时把严畅送至当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严畅右手4根手指被电流灼伤,须住院治疗。严畅住院10天,家里支出医疗费用2498.6元。出院时医生叮嘱,要来换药,要继续做抗感染治疗。

  去年9月26日,严畅右手出现问题,到南京市鼓楼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手指瘢痕挛缩畸形”,只好入院进行手术,10月7日才出院,严家又支出医疗费用近7000元。严畅出院时医生嘱咐:3天后右手拆线;定期复查,有情况随时复诊。

  事后,严畅家长将当地某电力公司告上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经严畅申请,沭阳法院委托宿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鉴定,该所于今年5月18日作出鉴定结论:严畅因外伤致其右手食指中指环指小指僵硬屈伸状,瘢痕挛缩畸形,绝大部分功能丧失,右手指掌侧感觉减退消失,整个右手功能丧失40%以上,已构成人身损害八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供电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基于其所经营的商品的危险性与防范的专业性及社会公益的考虑,其对送电线路应履行检查义务。本案中,发生事故的现场为拆迁现场,某电力公司更应当履行注意义务,及时检查线路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而某电力公司却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致使未成年人严畅被电流击伤,某电力公司作为供电部门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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