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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花炸伤学生眼放者卖者都担责
2008-10-01 20:47:52 《中国中学生报》 网友评论

  安徽淮北市某中学学生张玉标被礼花炸伤,造成人身损伤一案,近日审结。

  初二学生张玉标购物回家路过一家酒店时,被在酒店举办婚宴的杨某燃放的礼花炸伤左眼,医院诊断为左眼混合性充血、角膜上皮水肿。

  张玉标住院治疗35天,花去医疗费15650元。经鉴定,张玉标眼睛视力仅为0.1,构成八级伤残。为此,张玉标将杨某和礼花销售者武某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立案审理,认为武某所销售礼花存在质量瑕疵,这是导致张玉标受伤的直接原因,在其没有指明礼花生产者和供货者的情况下,应当对张玉标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杨某明知在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会危及人身安全,却依然燃放,是导致张玉标受伤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杨某承担60%、武某承担40%的责任,赔偿张玉标93900元和6260元。

  赵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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