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老师:
我是一名高中生,学习很专心。班上的男生许某不思学习,常将心思放在其他方面。不久前,他要与我交“朋友”,遭我拒绝后仍纠缠不休,不停地发一些表达爱慕的短信息进行“轰炸”。见无效果,他竟耍起了流氓,不停地发些下流无耻的黄色短信息骚扰我,不到半个月时间就多达几百条,给我的学习、生活和精神带来了沉重负担。请问,国家对滥发黄色短信息的行为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具体处罚措施有哪些?
读者 赵小惠
赵小惠同学: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为人传播黄色短信息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滥发黄色短信息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的性质,如果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400条以上的,即为情节严重,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若许某已满16周岁,那么其行为就已涉嫌违法犯罪,你可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如果查证属实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给予其行政处罚;若发送的黄色短信息总量超过400条的,就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顺带提示一下,在收到黄色短信息后,应当保留在手机上或者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以保全证据。
潘家永
(《中国中学生报》第134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