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
不久前,江苏沭阳县某中学13岁的初一学生张林将同学李波、陈小维及自己的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2004年5月1日原本应放假,但某中学却安排学生下午上课。上课时,张林这班(学生数达60余人)的课堂纪律比较混乱。张林和李波、陈小维3人平时就比较闹,上课时陈小维想和张林开玩笑,趁老师面向黑板布置作业时,猛地将张林向前推,使张林撞在坐在前排的李波身上,李波正在抄写作业,被撞以后,作业本都被钢笔划破了。平时就脾气火暴的李波不问青红皂白,摸起沉重的铁皮文具盒砸向张林,文具盒不偏不倚正砸在张林左眼上,由于下手较重,加之文具盒较沉,张林被打得鲜血直流。被这一幕惊呆了的老师和同学急忙将张林送往医院急救。
经法医鉴定,张林左眼已经被击致残,伤残程度为七级。
事后,就责任如何分担,几方各执一词。无奈之下,张林将李波、陈小维和学校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波在原告张林被人推撞到其身上时,用铁文具盒砸伤张林并致张林左眼致残,对张林致残存在重大故意,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陈小维不遵守课堂纪律,在课堂上故意推撞同学并引起李波致伤张林,对张林的致残也存在一定的故意,依法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某中学内部管理不严,违反国家规定,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学生上课,教师对学生疏于管理,对张林致残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日前,沭阳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之法律规定,判决原告张林受伤致残的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合计人民币80000元,由被告李波承担60%、某中学承担30%、陈小维承担10%(李波、陈小维的赔偿款分别由他们的监护人垫付)。
官司是结束了,但张林的伤可能永远也无法治愈,教训深刻。
(文中未成年人为化名)
(李杰 《中国中学生报》第1148期)